《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》已于5月4日起施行,随后又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。6月1日起,《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正式实施。
《细则》对广受关注的购房落户进行了细化规定: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,落户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、查档证明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即可办理落户手续;已经购买商品住房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,落户人提供经过网签的购房合同(协议)及发票(收据)的原件和复印件、房管局产权管理处出具的证明、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可办理落户手续。
《细则》规定,市区内自建住房10年以上的,提供房屋所有权证、查档证明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、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,可按照购房落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。
此外,在内部单位职工调动落户方面,《细则》规定,落户人既可落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,也可临时挂靠亲友落户。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,其共同生活的配偶、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随迁;在市内移居落户方面,规定居住在政府分配的廉租房、公租房以及经济适用房内的本市市区或本旗县内居民,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、未婚子女、父母可以办理市内移居落户手续,落户时需提供租房协议或购房协议、户口本。
此次户籍新政还新增了一项重要内容,在呼市市区及旗县辖镇拥有城市(镇)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、二手住房、自建住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,或者购买城市(镇)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、二手住房暂时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,持购房合同(协议)及购房发票(收据),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、未婚子女、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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