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2月8日,高先生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装饰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,并首付定金3.9万元。近两个月后,高先生没有见到该公司派人装修,便要求该公司返还首付定金、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。然而,高先生多次交涉,屡遭拒绝,双方因此发生纠纷。2月9日,高先生投诉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费者协会。
新城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,工作人员前往该公司了解实情并进行了调解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七条“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按照约定提供。未按照约定提供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”的规定,该公司于3月6日与高先生解除了装修合同,退还首付定金3.9万元,并赔偿损失费2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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